收缴

 
基本编码2203125980001T
事项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延边州公安局
设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对明显无价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缴决定,但应当在证据保全文书中注明处理情况。 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责任事项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关证据物品可以采取收缴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经法定程序收缴物品。3.告知责任:实施收缴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4.处置责任:对收缴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收缴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对收缴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