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818946200YT |
| 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延边州公安局 |
| 设定依据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令第135号)第二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审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决定责任: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决定奖励的责任。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核。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三章第九条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成绩突出的; (三)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 (六)加强科技强警工作,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七)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九)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十)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和国际警务合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十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四章第十三条 公安部的批准权限: (一)全国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奖励,其中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公安部审批; (二)省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奖励; (三)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奖励。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一)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 (二)市(地)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三)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第十五条 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第十六条 经公安部批准,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个人记一等功,可以由所在省级公安机关办理;经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集体和个人嘉奖,可以由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七条 铁路公安局,交通运输部公安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执行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其所属下级公安机关参照执行市(地)级以下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第十八条 对受组织委派,离开原单位执行临时任务或者借调,挂职的人民警察,时间一年以上,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时间不足一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向原单位介绍情况,由原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 3.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