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反映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根据《延边州城市供热退还热费实施细则》第三条:“供热期间,居民住宅、宾馆、旅店用房室内温度不得低于摄氏18度,学校、办公室(写字楼)、商业性门市用房室内温度不得低于摄氏16度”,将依据细则第十一条:“退费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退费。我县已把影响温度的悬空房问题解决,并已要求供热企业调整参数,提升温度。汪清县热燃中心:8814911。承办单位:汪清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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