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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春红

县领导:

您好!我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家属在父亲去世后替他喊冤!

2015年2月28日晚(除夕夜),汪清县天桥岭镇马鹿沟村村民王维新、王帅(父子)院内的草垛发生火灾,引燃自家大棚后,又将我父亲的大棚引燃(面积6米×20米=120平方米),烧毁大棚内的物品,同时将已做好的一副寿材烧毁(是为今年已百岁的爷爷准备的)。我父多次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不赔偿。为此,我父亲于景德2015年3月13日诉至汪清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帅、王维新赔偿,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汪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下达判决[民事判决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208号]:限二被告王帅、王维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于景德火灾事故损失28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方一直未给付任何赔偿。

在案件审理期间,我父因此案长期得不到解决积郁成疾于2015年12月查出身患肺癌,在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执行赔偿,我父就已申请强制执行,但直到2016年7月16日我父去世,也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款。父亲病因火灾而起,至死未获赔偿,可谓含冤而死。且爷爷已百岁,寿材至今未重新备下。

王维新、王帅父子有大型农机车辆,且目前木耳已收获,完全有能力赔偿,我们已申请强制执行,不知为何就是执行不了。2016年7月29日,汪清县法院到王维新家将其带走,但当晚就放回了,有人打了招呼还是什么原因?我们想问,这么一个简单明了的案件,有判决被告有财产,为何不能尽早强制执行?当事人病重期间多次催告法院,为什么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长期不执行为何没被公示?

法院不能说理,还有哪儿能说理?

您好:

2016年7月29日,办案人将被执行人拘传到法院,后被执行人保证在8月15日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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