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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晓姣
本人姓名:焦晓姣 于近日收到贵院作出的(2024)吉7505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的微信零钱支付予以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本案中,贵院未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实际情况,错误地适用了上述法律规定,导致申请人的财产被不当冻结。导致基本生活都出现严重困难。我认为受理诉前保全贵院并无管辖权 且网贷五年内不得转让债权,网贷平台未满五年将申请人的债权给转让了。并且转让债权未经本人签字同意就转让了。要求债权方出具金融放款牌照以及经营范围是否合法。根据银保监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会2020年8月16号文件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所属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我认为该院作出的(2024)吉7505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存在明显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贵院解冻本人的微信钱包。

您好:

一、基本情况:当事人与珲春曦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经济纠纷,珲春曦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申请了诉前保全。
二、办理情况:我院已于6月3日16时22分、6月3日16时25分两次联系当事人,当事人信息无法回复,请诉求人联系我单位,联系方式:16643306109。
三、对诉求人答复情况:我院已于6月3日16时22分、6月3日16时25分两次联系当事人,当事人信息无法回复,请诉求人联系我单位,联系方式:16643306109。
四、联系时间:2024年6月3日16:28
承办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电话:166433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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